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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七

时间:2021-08-26 09:04:00 点击:

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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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七

2021-08-26 09:04:00

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