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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二

时间:2021-01-05 15:53:00 点击: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某某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某某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某某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某某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某某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某某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某某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某某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某某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某某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某某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某某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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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二

2021-01-05 15:53:00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某某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某某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某某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某某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某某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某某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某某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某某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某某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某某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某某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某某应有的权利。